Thursday, August 31, 2017

新加坡视障人士协会常年会议回顾 - 中文版


最近我参加了视障人士协会(SAVH)的常年大会。 这只是一个典型的常年大会,一个会长正在朝着一个方向前进,但是成员却有其他的想法。

故事始于去年的常年大会。 去年,会长试提出7修正案。

1。删除以下内容:协会成员由绝大多数视障人员组成。

2。将无视障会员的永久会员费从150元提高至500元,普通会员费从15元提高至100元。

3。增加以下“少于一年会籍的会员无权在任何年度或特别大会上投票。”

4A。 删除“视障者7人”,“无视障者6人”,“给执行委员会简单多数”,“3人视障者”。 添加“最多5视障者”

4B。如果上述4a通过,则修改“co-opt 6名成员”,成“co-opt 10名成员”。

5。加上“由指定的无视障会员共同签名”。

6。添加以下内容:在本宪法中,具有小于6/60的矫正视力最好的人应为被视为“视障者”。

去年周年大会上交流热烈。 一方面,会长试图删除一些被认为阻碍扩大协会的宪法声明。 另一方面,成员认为这些修正案威胁到他们的权利。 最后,这些修正案都不能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要求。

今年会长再次提出5项修正案。 有3项特别令人感兴趣的修正案。

1.去年提案的第一项再次提交。

2. 项目3再次完全相同。

3。去年提案的第4a和4b项改为“不低于30%”,代替“视障者最多5名”。 这意味着视障者3.9人。

这次会议不是那么热烈。 上述3项提案均未超过三分之二多数。

从两年的建议来看,不得不认为会长正在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删除宪法第5条中的绝大多数视障人士。

2.通过让新成员加入,以阻止他们的投票通过或拒绝,以防止成员中的团体试图推动他们的意见。

3.将视力障碍人数减至“视障者至少3名”-第6.8条规定的最低限度。

会长甚至在大会通知中附上了日期为28/7/2017的个人信息。 他强调,目的是“吸引新鲜,有活力和有才能的个人,无论是否视障者”如果无视障者的数量有配额地位,我们将无法这样做“。 如果他的意图对无视障者和视障者都是中性的,那么他为什么主张对执行委员会会员进行“30%或更多”的配额,并且抱怨宪法第6条和宪法中同一宪法条款中的“简单多数” “宪法第4条 会长说的话显然有冲突。 或者也许他的陈述仅适用于“会员”部分,不包括“执行委员会会员”部分。

我在会上问提出“30%以上”的理由。 我没有得到直接的答复。 我想原因是给予一视障者至少有一个最小的保障,否则这使得修正案听起来非常恐怖。 而且要符合宪法第6.8条的规定。 我想知道根据会长的“不管是否视障”的理论,他为什么不去除”3个视障“条款。 但是,删除该条款后,会使建议的修订更为威胁性。

会长的信息的总体语气是他想要更多地增加无视障者到协会。 那已经有偏见了。 社会已经偏向无视障者。 新加坡的残疾人士为获得“残疾人权利公约”而努力奋斗,会长认为简单多数的条款是一个障碍,同时非常强调让无视障者成为视障人士协会

让双方加入更多的会员加入协会,没有求不到才能的问题? 新加坡大约有3000名视力障碍人士。 我相信2999无视障者足以填补人才库。 如果视障者无法支付会员费用,为什么不免费或仅仅是收1元的象征? 提供每年15000元会消耗大量资源? 巧合的是,2999名无视障者会员缴交了45,000元的会费。 视障会员费用还不够?

即使是经济困难,我相信这些“有天赋”的视障人士没有问题成为成员,同样数量的无视障者也可以加入。 执行委员的数量最多为13个,co-opt最多为6个,您需要拥有大量的“才华”? 它甚至没有20个成员的分量。

在常年大会之前,总裁还举行了一次对话会议,强调与常年大会通知相同的信息。 也许在会长看来,他看到宪法规定的限制给视障的简单多数。 他认为视障者不符合无视障者的标准,所以他试图删除限制无视障者人数的条款,使他能更有目的地在协会任职。

当前,SAVH是视障人士协会。 人们会认为它应该是绝大多数视力障碍的成员。 然而,该协会实际上是在1951年以“新加坡为盲人协会”的名义开始的。以它的名义,它被认为是由无视障成员组成的,目的是帮助视障者。 会员组合会包括视障和无视障者是不足为奇的,在以前和现在都一样。 随着宪法的改变,发生了以下重大变化(一些取自会长的信)。

1. 1983年 - “宪法被修改为限制无视障成员人数占总成员人数的多数”。 “宪法”第4.1条改为“成员由会员组成的大多数视障人员”。

2. 1987年 - 协会名称改为“新加坡视障人士的协会”。 值得注意的是,总统信中没有提到这一点。

3. 1994年 - “变更配额严重限制了我们吸引和招聘合格人才和人才在执行委员服务”。 “宪法”第6.1条规定视障者在执行委员成员数量并宣告“将会给执行委员会一个简单的多数”。

会长在提及上述第1项和第3项时提到“因为没有记录的原因”。 很奇怪,两个日期是在没有发现背后的原因的情况下被发现的。 所有会议记录的所有记录都有保存在档案中,会长究竟如何确定哪一年作出修正。 尽管这些记录只是提出了一些修正案和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但它已经说明了很多。

从修正案本身来看,这一变化明确的说明要在非常有偏见的世界中为障碍者会员和执行委员在协会里提供了多数的成员条款。 这些修正案没有寻求绝大多数条款。 只是给视障者带来轻微的优势。 毕竟,一名成员在周年大会上提到的,这是视障协会。 会长试图恢复项目1和3。

让我们来看看协会的一些目标

3.1 作为视障人士的协会。

3.3促进和鼓励视障人士更多地参与管理其事务和活动以及协会的管理。

3.4努力消除建筑,态度,社会,文化,教育,就业以及阻碍社区视力残疾人全面融入和平等对待的其他障碍。

以前的修正是符合上述目标的,而会长的建议似乎违背了上述目标。 会长正在试图从无视障中获得“才能”,而不是,在会议期间一名成员提出的,“为残障人士提供机会发展”。

从现有人才库中挖掘出来,而不是让视障人士参与,确实更有成效,但这违背了宪法的目标,从而打败了协会的整体宗旨。 为什么要在执行委员让绝对多数的无视障者参与,同时在目标是“促进和鼓励视力障碍者更多地参与协会管理”的条例下,将视障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会长通过取消会员限制以获得更多有才华的无视障成员参加协会的想法也脱离了协会目标的范围。 协会根据其目标3.1为“视障者的协会”。 通过消除视障人士的绝大多数,他正试图迎接更多的无视障成员参与协会事务。 它如何为3.1和3.3的目标迈进? 如果他们想要在执行委员做出贡献,他们才需要成为会员。 正如另一位成员所说,“你不需要成为协会的成员”。

会长担心无视障者的人才将“转向其他志愿福利组织”。 一位成员指出,自1983年以来,现行宪法已经到位,无志愿者人数不足。 事实上,有些人转移了,但还有其他人自愿参加。

一位会员提到在会长任期内,“没有一个视障人被提名为增选(co-opt)“。 在这里,您可以清楚地看到会长在执行委员增选的选择。 总统明确表示,他想消除无视障人增选局限。

视障者可以自己操作而不用无视障者吗? 在过去的岁月里,这可能是真实的,但在现代,一个只视障者组成的组织并不罕见。 香港盲人联盟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SAVH为寻求平衡而包括无视障者为成员。 无视障者不应该试图为自己的优势而努力。 他们应该保持协会的目标,并努力让更多的视障者参与。

“删除多数成员”和“不少于30%的执行成员”修正案的投票结果显示很多成员的意见。 20名成员同意“删除多数成员”修正案。 这还不到会员名单数目的五分之一。 31名成员投票同意“不少于30%的执行成员”。 这大约是三分之一的成员人数。 前者显示,成员绝大多数反对删除视障人士多数成员条款。 后者至少有30%是赞成的,因为该条款仍然受到成员选举的限制。 我有关于后者一个事实的故事,但我不会说明。

在选举新视障的执行委员时,值得注意的是,一名研究院博士级会员输给了一名按摩按摩师。 看来成员们不在乎执行委员的成员选择是否是人才。这与会长的方向有所不同。 看看会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是否会选择这样的“人才”是很有趣的。

一名议员试图提出议案,以永远防止失败的动议再次被提升。 在这样的想法是有点极端。 执行委员会议员否决这项议案,因为根据宪法没有提前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顾问说“没有任何妨碍让成员不能提出修正案”。 连续两年,会长已经提出了两个相同的议案,我想他会一次又一次的表决直到通过。 在法律上,他可以通过任何无道德考虑来做到这一点。 看看他是否会在明年再次这样做是有趣的,因此继续保持同样的故事,把协会的目标和成员的意见放在一边。

最终,像常年大会上的一个成员提到,所有成员都应该致力于视障人士的利益,而不是争取谁应该拥有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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